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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球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智能化革命的关键阶段,算力已超越纯粹的技术范畴,跃升为驱动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新型生产力。美国作为全球算力产业的领跑者,AI 算力占全球比重高达 68.9%,居世界第一。①然而,随着生成式 AI 大模型训练与推理需求的指数级爆发,美国算力产业正遭遇前所未有的能源刚性约束。电力基础设施的老化、电网扩容的滞后以及区域供需的错配,已成为制约美国 AI 战略落地的核心桎梏。本报告基于当前行业数据,深度剖析美国算力产业的结构性优势、刚性约束 及解决路径,旨在为我国出海企业提供参考。
中老经贸合作持续深化,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重要市场机遇与战略支点。2025 年中老双边贸易额达98.2 亿美元,中国已成为老挝第一大投资国和第二大贸易伙伴。贸易结构上,中国对老挝出口以机电设备、车辆及零部件、化工品和钢铁制品为主,反映出老挝工业化、基建和能源建设带来的旺盛生产性需求;自老挝进口则集中于橡胶、肥料、木浆等资源型产品,体现资源互补性。中老铁路、高速公路、经济特区及产业园区等互联互通和平台项目建设,显著降低了跨境物流成本,拓展了产业承接与产能合作空间,为企业布局东南亚陆路通道、资源加工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了载体。
欧洲新能源汽车市场加速扩张,中国制造新能源汽车在欧盟纯电动车市场中的份额持续提高。欧盟在对华纯电动车实施反补贴税后,继续与中方磋商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替代方案,并于 2026 年 1 月发布价格承诺通用指导文件。本报告在梳理价格承诺形成背景、运行规则,重点分析其对中国车企在欧投资、市场运营和竞争方式的影响。研究发现,价格承诺更适合作为本地产能形成前的过渡安排,企业应优先推动主销车型分阶段本地化,并通过产品升级、成本优化和终端价格管理,在最低价格约束下稳定收益并降低履约风险。
据国际机器人联合会(IFR)初步数据,2025 年全球工业机器人装机增至约 62.1 万台,亚洲占 79%。泰国作为东盟第二大经济体和区域制造业枢纽,正依托“泰国4.0”、东部经济走廊(EEC)和《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2022-2027 年)》构建承接具身智能产业的政策与要素体系。2026 年 2 月,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一次性批准五家中国人形机器人核心零部件企业在泰设厂,首期投资超 100 亿泰铢,泰国由此成为中国人形机器人供应链出海的首个集群化落点。本报告聚焦分析泰国具身智能产业的需求基础(制造业自动化缺口与劳动力结构性矛盾)、政策框架(BOI 激励、EEC、国家 AI 战略)、中企投资机遇(核心零部件制造、整机场景落地、系统集成与生态),以及政策、人才、竞争、合规四类风险,建议中企按“零部件集群先行、场景验证跟进、整机等候量产信号”的节奏进入:近期依托 BOI+IEAT双重激励在 EEC“黄金三角”布局核心零部件产能;中期联合本地系统集成商切入汽车、电子工厂的自动化改造与具身智能试点;整机大规模落地应等待全球量产爬坡与泰国本地需求验证的明确信号,避免超前重资产投入。
当前,全球能源转型与产业链重塑正在深刻改变国际产业竞争格局。在中国新能源汽车加速出海的背景下,摩洛哥凭借连接欧美两大市场的独特地缘优势、全球首屈一指的磷矿储量以及日益成熟的汽车制造产业基础,成为中国企业布局新能源产业链的重要新兴目的地。2025 年,摩洛哥外商直接投资(FDI)净流入约 33.2 亿美元,较上年接近翻番,其中制造业 FDI 占比近三成,汽车及交通装备领域独占鳌头。与此同时,众多跨国企业已相继落地,覆盖正极、负极、电解液、铜箔等动力电池关键环节,潜在投资规模达百亿美元量级。摩洛哥正从传统的贸易通道角色,加速转变为新能源产业链的实体制造节点。然而,机遇与挑战并存。美国《大而美法案》(OBBBA)的出台标志着跨国企业借道摩洛哥的经营路径发生根本性转向,购车抵免终止,新增的“禁止外国实体”(PFE)规则与“材料援助成本比”(MACR)要求,其穿透式监管大幅收窄了单纯借道转口的空间。欧盟方面,反规避调查、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电池法》以及正在推进的《工业加速器法案》,从原产地认定、碳足迹核算、本地化比例和全生命周期追溯等维度,对在摩产能提
中东欧处于欧盟统一市场、以德国汽车和机械工业为核心的欧洲生产网络与欧亚交通走廊的交汇地带,兼具产业承接、绿色转型和区域辐射功能。近年来,中国企业对中东欧投资由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和传统制造逐步转向新能…
2026 年 8 月 3 日至 24 日,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非常规会议表决通过多项重要经贸法律,包括《关于修改和补充〈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与《海关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法》。两部法律对越南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及进出口监管体系进行了修订。本报告立足越方最新法律文本,对上述两部法律的核心修改情况及潜在影响进行研判,旨在帮助拟赴越及已在越布局的中资企业实体厘清政策边界,及时识别相关合规敞口,为企业优化区域供应链布局、调整跨境贸易模式及完善经营策略提供参考。
意大利人工智能产业正由研究积累和局部试验,向以中小企业、传统产业和供应链为核心的规模化应用转型;意大利人工智能产业的优势在于制造业场景丰富、供应链协作基础深厚、科研和超算能力较强;主要约束则集中表现在企业规模分化、成果商业化不足、风险资本和高端人才供给有限、地区间数智化发展差距及对外国云、芯片和基础模型的高度依赖。意大利模式的实质,是以人工智能保存并放大传统产业的工艺知识、产品质量和专业化供应链,而不是以通用平台替代既有工业优势,其最终政策成效应以传统产业是否形成新的生产率、知识产权和服务收入来衡量。未来,意大利若能将分散的科研、算力、资本和地方服务网络进一步集聚,则有望形成一种不同于通用平台竞争的人工智能发展道路,并重塑本国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
全球数据要素产业正处于快速扩张周期。在整个数据要素产业链上,大型数字平台企业在数据采集环节扮演着关键角色;5G 网络、海底光缆、卫星通信网络、互联网交换中心(IXP)、主机托管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在数据传输与储存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人工智能是数据加工与使用环节中发展最为迅速、最有代表性的领域。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和广泛应用,数据要素的跨境贸易和投资规模日益增长,中国是数据大国,数据技术和数字经济发展居于世界前列,广大中国数据要素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探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是也面临若干挑战。当前需要通过促进数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加快数字贸易便利化自由化,大力培育本土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促进数字基础设施合作共建等途径,更好服务中国数据企业出海。
2026年以来,地缘政治冲突升级,能源价格较快上涨,全球通胀压力抬升,发达经济体货币政策总体收紧,国际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经贸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坚持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有效应对各种外部冲击,国内经济呈现动能向新、结构向优发展态势。我国外汇市场保持较强韧性与活力,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动力电池已成为中企对欧投资中产业集中度最高、资本投入最大的领域之一。本报告以欧盟动力电池产业为研究对象,重点梳理欧盟市场与产业链格局、主要监管规则、中企在欧项目分布和进入模式,分析企业在投资选址、合资合作、建设许可、供应链重构和持续合规等方面的制约性因素,并提出可操作的进入路径与风险防控建议。研究发现,欧洲动力电池市场仍具有长期需求和产业链补位空间,企业应避免一次性复制完整产业链,可按照客户、政策、能源、物流、许可和社会可接受度实行选择性本地化,并通过与客户合资、分阶段建设、数据合规和多节点供应链来降低投资风险。
欧盟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及相关准入规则正从产品合规向供应链、企业治理和数据管理等环节深入,并与贸易救济、产业竞争和供应链安全相互交织。中国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快进入欧洲市场,不同出海方式面临的风险重点存在明显差异。本报告围绕产品出口、绿地投资、合资并购和技术合作四类路径及对应案例,分析企业在碳足迹与供应链信息、本地用工与环境许可、治理与责任边界、数据访问与软件更新等方面面临的主要风险。欧盟相关规则虽然分属不同监管领域,但车型准入、供应商管理和海外经营等环节相互关联。中国企业需尽早将合规要求纳入日常经营,明确内部责任,持续跟踪海外政策和舆情变化,建立可追溯的证据链。同时,企业可借助政府公共服务、行业协调和专业支持降低规则识别和合规应对成本;通过行业组织参与规则咨询、标准交流和行业对话,提高企业应对欧盟规则调整、参与相关规则讨论的能力。
在当前的全球人工智能 (AI) 版图中, 新加坡正以 “可信枢纽”的定位迅速崛起,成为全球 AI 要素配置的关键节点, 也是科技企业出海的重要目的地。 新加坡的战略选择清晰而自觉, 致力于让模型、 资本、 算力与人才交汇于本国, 从而占据部署、 治理与结算等高价值环节。 本文从战略定位、政府政策、产业生态、人才研发、全球合作与挑战约束等维度,系统考察新加坡 AI 产业的发展逻辑。研究发现: 第一, 新加坡 AI 产业的本质是以治理可信度、资本密度和规则清晰度换取全球 AI 要素的交汇权; 第二,新加坡的政策供给已进入“总理工程”阶段,政府正把AI 作为继金融、航运之后第三个需举国协调的枢纽产业来经营;第三,算力、市场、人才成本和创新能力构成新加坡 AI 产业的四大约束,大国竞争则是最大外部变量。
中东地区正在成为全球人工智能(AI)产业最重要的新兴市场之一,相关投资政策已进入实质落地阶段。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卡塔尔三国已将 AI 列为国家战略核心支柱。2025 年中东 AI 市场规模超过 156 亿美元,2033 年预计突破 2650 亿美元,复合年增长率达 41.8%。与此同时,中东国家在 AI 技术来源上呈现多元化姿态,对中美技术都保持开放。2026 年 1 月,沙特数据与人工智能管理局 (SDAIA)发言人马吉德·谢赫里明确表示,中国是沙特AI 发展的“重要合作伙伴”;2026 年 2 月,中沙高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将 AI 和数字济列为双边重点合作领域。 本报告以沙特阿拉伯、阿联酋(含阿布扎比、迪拜)、卡塔尔为核心研究对象,兼顾科威特、巴林等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成员国的关联信息。研究范围覆盖以下产业方向:(1) 人工智能基础设施(2)AI 软件与模型(3)AI 系统集成(4)产业配套(5)AI 芯片与硬件。
2026 年 8 月 3 日至 24 日,越南第十六届国会第一次非常规会议表决通过多项重要经贸法律,包括《关于修改和补充〈第 143/2025/QH15 号投资法〉若干条款的法律》与《海关法若干条款修正、补充法》。两部法律对越南外商投资准入条件及进出口监管体系进行了修订。本报告立足越方最新法律文本,对上述两部法律的核心修改情况及潜在影响进行研判,旨在帮助拟赴越及已在越布局的中资企业实体厘清政策边界,及时识别相关合规敞口,为企业优化区域供应链布局、调整跨境贸易模式及完善经营策略提供参考。
韩国于2025年1月22日率先施行全球首部综合性“AI基本法”,其修订法及配套法令已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韩国进入 AI“规制与振兴并行”的制度化新阶段。与此同时,韩国 2026 年政府 AI 预算增至约9.9 万亿韩元,国家 AI 计算中心(GPU 5 万张目标)于 7月动工,AI 已成为韩国国家级战略产业。在中韩关系“全面恢复元年”与上海将 AI 列为三大先导产业之首的双重背景下,韩国已成为上海 AI 企业出海的优先目标市场之一。本报告基于韩方政府、国会、研究机构及主流媒体的一手韩文资料,系统梳理韩国 AI 产业格局、准入与合规要点,如境外经营者国内代理人指定、生成式 AI 标识、高影响 AI 判定、公共采购确认制度等,并针对个人信息跨境、国家安全审查、舆情风险提出可操作的对策建议,附合规清单、准入对照表与办理流程图,供拟赴韩投资经营的中资 AI 及相关企业参考。
2026年8月21日,美国司法部(DOJ)宣布与TikTok、字节跳动及其关联实体(以下统称“TikTok”)达成4亿美元的和解协议,这是美国《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The 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 COPPA)及其实施规则下和解金额最高的案件之一。同时,司法部强调,和解协议并不代表最终责任归属的确定,针对TikTok的儿童隐私保护集体诉讼仍在进行之中。TikTok在全球长期受到调查和诉讼的经历为出海平台企业合规提供了宝贵的警示与启发。
数字化平台、AI 技术与柔性供应链的迭代,正在改变全球服装产业的生产逻辑与消费习惯。依托高频迭代上新、丰富商品供给、高性价比定价以及社交平台流量运营,“超快时尚”模式快速崛起,也成为国内跨境电商出海的有效商业路径。该模式带来的环境影响和消费模式变化,也使得海外从关注产品准入转向对企业生产、销售和营销方式进行综合监管。2026 年 7 月,法国正式颁布《降低纺织业环境影响法》(法国第 2026-602 号法律,也有媒体称之为“反超快时尚法”),首次在法国成文法中对“超快时尚”作出法律定义,设定生产者责任延伸(EPR)费用,并对相关产品广告以及商业影响者推广实施限制。法国此次立法提高了“超快时尚”企业的环境和营销成本。对于中国企业而言,相关变化将带来产品成本、营销渠道和海外经营规则等方面的新挑战。本文在梳理法国“超快时尚”立法主要内容及监管逻辑的基础上,分析其对中国相关企业出海的影响,并从优化产品供给、调整海外营销策略、加强海外市场规则研判等方面提出应对建议。
本报告围绕中国企业在印度尼西亚投资经营所涉及的核心法律领域展开讨论,系统梳理外资准入、公司设立、土地权利、劳动用工、税收制度、重点产业政策、反腐败合规及争端解决等关键议题的现行法律框架与最新监管动态,围绕前置合规审查、合规架构建设和日常经营要点三个层面提出对策建议,为出海企业提供参考。
本案例主要聚焦于空运承运人责任限制的突破以及《蒙特利尔公约》中关于货损2年索赔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的认定。关于空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相比于《民法典》运输合同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无限额),空运责任限制很好地保护了空运承运人。但在特殊的情况下,空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仍有可能被打破。关于货损索赔的两年期间,其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的认定,将会影响到索赔期间是否能够中断的问题。
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我国《海商法》中特有的规定,相比于《民法典》运输合同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考虑海运的特殊风险,对承运人的保护。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仍具有打破的可能性。 本案一审法院以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货物损坏认为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二审法院以造成货损的原因为契约承运人订舱失误行为,该原因行为发生时承运人尚未接受货物,不在海商法第四章的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在性质上不属于海商运输行为,因此契约承运人无法援引责任限制。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说理能在类似案件中给予货方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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