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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规

打破海运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司法路径 —— 一起海上冷藏货损纠纷案评析

时间:2026-09-07 来源: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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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我国《海商法》中特有的规定,相比于《民法典》运输合同中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考虑海运的特殊风险,对承运人的保护。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海运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仍具有打破的可能性。 本案一审法院以承运人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货物损坏认为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二审法院以造成货损的原因为契约承运人订舱失误行为,该原因行为发生时承运人尚未接受货物,不在海商法第四章的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在性质上不属于海商运输行为,因此契约承运人无法援引责任限制。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说理能在类似案件中给予货方打破承运人责任限制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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